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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1日通过) 第一条 基金来源:根据《中国衡器协会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基金来源于各委员单位按年度缴纳专委会专用基金;委员单位或会员单位给予的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委员单位缴费标准:每个委员单位每年人民币1000元。 第三条 缴费时间:各委员单位资助的基金应于每年的上半年一次向中国衡器协会财务缴清,由协会统一出具发票。 第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专委会召开的会议费用补助; (二)特邀专家、顾问参加有关活动的差旅费用补助; (三)编辑出版有关技术资料的费用补助; (四)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外事活动)费用补助; (五)其他专委会活动费用补助。 第五条 基金管理 (一)专委会财务收支由中国衡器协会财务人员负责,专款专用。年初制订财务预算,经审批后执行,年末向专委会公开收支账目,提交财务决算报告,由专委会进行审定; (二)经费支出、财务预、决算由专委会主任委员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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