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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中国衡器协会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8年4月2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衡器协会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组织:专委会是在中国衡器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是由行业内外具有一定造诣的相关专家、学者、技术工作者组成的技术咨询服务组织。

    第三条 宗旨:推动中国衡器工业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衡器产品质量,促进中国衡器工业的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工作任务
    (一)整合衡器行业内外的技术资源,集中集体智慧,积极推进衡器产业科学,技术进步;
    (二)开展行业国内、外、地区技术发展调查研究,探讨衡器行业的科技发展战略,提出关于行业科技进步方针政策的建议;对行业发展中的共性问题,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
    (三)参与制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衡器技术标准的制修订与推广工作,参与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的论证与评估工作;
    (四)为提高衡器技术水平和改进产品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企业提供产品开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介绍与推广国内外衡器科技成果和先进应用技术;
    (六)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培训、职业技术教育等活动,编辑、出版全国称重技术论文集,推介与评选国内外先进科技论文,促进科技成果向工业产品的转化,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第三章 委  员

    第五条 委员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积极维护协会组织及广大会员的利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是本企业的技术开发带头人、工艺负责人或衡器维修调试操作管理能手,有较丰富的技术岗位实践经验和相当的技术成就,在企业内享有较高的技术威望,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三)在衡器行业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造诣,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本人愿意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热心行业公益活动,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够积极参加且有时间保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活动;
    (五)遵守《中国衡器协会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专委会的有关规定,响应并支持专委会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产生办法
    (一)采取“单位推荐、多方协商、统一研究、协会批准”的原则。新一届专委会产生后,由中国衡器协会向委员单位发函确认并向委员颁发证书。
    (二)原则上一个单位推荐一名委员。

    第七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代表单位参加专委会内部组织的活动;
    (二)委员经授权,对外的咨询服务可使用专委会的名义;
    (三)享用专委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等资料,允许在不违反知识产权的情况下部分引用资料内容;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专委会的工作有指导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优先在协会刊物和论文集上为委员刊发技术或管理论文:
    (七)有退出专委会的权利。

    第八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工作条例,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二)关心并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工作,执行专委会的决议,接受并积极完成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三)在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的前提下,主动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信息。每年至少提供一篇或技术创新、或工艺创新、或管理创新方面的文章,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积极为推动衡器行业科技进步服务;
    (四)模范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的有关技术、工艺文件等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泄露;
    (五)委员单位应按规定交纳“专委会专用基金”。

第四章 办事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办事机构: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衡器协会,协会设专人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负责人: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多方协商后,中国衡器协会办公会研究提出建议选举人员名单,经专委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专委会可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建立“专委会专用基金”,由各委员单位按1000元/人•年度的标准交纳;
    (二)委员单位或会员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费管理与使用
    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中国衡器协会技术专家专委会专用基金缴纳及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用于开展专委会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七届专委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衡器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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