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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销售计量器具实行备案管理 为规范天津市计量器具市场秩序,加大对计量器具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严把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市场准入关,根据《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计量器具销售备案管理办法,并于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 该管理办法规定,销售者应对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持证情况及经营状况进行审查、把关,不得销售证、照不全或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保证所售计量器具产品的计量准确度符合要求,并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切实履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从2003年5月1日起,销售者在销售计量器具前,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备案。 此外,质检部门将在每年的3月份,对所颁发的《天津市计量器具销售备案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在《天津市计量器具销售备案证书》上加盖确认公章,证书继续有效;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一个月,计量器具销售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换证。 办法中还规定,凡未经备案销售计量器具的,质量技监部门将依据《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所售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除没收计量器具,并处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外,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产品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还要将该计量器具产品清除出市场。 (摘自《中国质量报》) <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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