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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修改《中国衡器协会章程》的说明

(中国衡器协会秘书处)


    一、自1999年中国衡器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中国衡器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近四年以来,国家机构改革和外部经济运行环境等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形势变化和发展的要求,对现行《章程》提出修改稿,提请全体会员进行函审。

    二、《章程》的修改依据是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章程范本”、《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代管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和现行的中国衡器协会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环境变化和衡器行业的发展特点而进行了部分修订。

    三、《章程》修订的内容:

    1、第二条第二款中删除了“归口管理”,修订为“是跨系统、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中国衡器行业的民主自治组织,是社会经济团体法人。”

    2、第四条由于国家轻工业局机构已撤消,改为“本协会在政治上,接受中国共产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委员会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3、第十二条关于会员退会的条件放宽,改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两年不交纳会费并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之前又不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的,视为自动退会。”

    4、第十五条考虑到会员代表大会若遇特殊问题而不能召开的情况,修订为“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特殊情况,在不允许集中召开会议的前提下,经过请示上级领导单位同意,可以采用书面或其它通讯形式召开。”

    5、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关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均由每届三年改每届四年。

    6、第十八条关于理事会的职权中的第五款去掉授权秘书处除名会员的内容,修改为“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闭会期间,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查吸收会员。”增加第十款,内容为“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7、第二十三条,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之下,针对本协会的活动特点,修订的部分为“协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承办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工作,并对会长负责。
    协会组织全国衡器专家技术委员会,面向行业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协会组织《衡器工业通讯》编委会和《中国衡器网》,面向行业开展信息交流服务。”

    8、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关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修订为“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9、第二十八条关于本协会会长职权修订为: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签署协会文件;
    (4)审批协会财务预、决算;
    (5)指导协会秘书处工作。

    10、第二十九条关于本协会秘书长职权修订为: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提交协会财务预、决算报告,交会长审批;
    (6)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11、第三十九条修订为“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或书面提交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四、请各会员将《章程》修订稿与现行《章程》对照,提出意见,反馈到协会秘书处进行汇总整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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