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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日协会接到一些企业反映国家认监委将最大称量≤30公斤计价秤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既3C认证,其认证检测要求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所检测要求基本一致,存在大量重复检测项目,给企业造成负担。为此,协会于6月30日行文(中衡协[2003]27号)将上述意见反映给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收到协会[2003]27号文后,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于7月21日回函给予了答复。现将协会[2003]27号文和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回函全文刊出,请各有关企业按照认监委的回复准备3C认证,以免8月1日起开始的全国范围3C认证执法中受到本可以避免的损失。
 


关于将计价秤列入CCC认证目录意见的回复

中国衡器协会:

    你协会“关于将‘最大称量≤30公斤的计价秤’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意见”(中衡协[2003]27号文)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最大称量≤30公斤的计价秤属强制性产品的认证范围。计价秤是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设备,其通过质量这一物理量来换算成结算费用,实现贸易结算功能,同出租车计价器通过长度物理量来换算成结算费用是一样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55-96《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术语第2.1.2.4条对计价秤的定义为“根据所指示的质量与单价,计算付款额的秤。”术语第2.2.3.1条对电子装置有如下定义:“由电子组件构成,并执行一特定功能的装置。电子装置通常被制成一个独立的单元,并能单独的进行测试。此定义下还有一注:电子装置可以是一台完整的秤(列如:用于贸易结算的秤),或是秤的一部分(列如传感器、打印机)。”第5.10条对零售商品用计价秤有如下附加规定:“付款额应由单价与重量的乘积得出,并化整到最接近金额的分度值;单价与付款额应在秤上指示,执行计算的装置应视为秤的一部分。如果对秤的结算记录进行打印,则应将重量、单价与付款额全部打印出来。在打印前,数据可以存入秤的存储器中,在给顾客的单据上,统一数据不得打印两次。”根据以上条款内容和GB4943标准对信息技术设备的定义,计价秤具有明显的信息技术设备的特征。

    2、计价秤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从型式试验到工厂检查与衡器的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要求是不一样的,CCC认证的试验要求是产品的干扰特性,而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试验要求是产品的抗干扰特性。

    3、CCC认证的工厂检查强调的是产品的一致性,而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检查要求强调的是制造产品的能力,两者的要求是不同的,也是不重复的。

    4、现已临近CCC认证强制实施时间,希望贵协会能发挥在计价秤行业上的号召力,为CCC认证进行正面宣传,以免计价秤生产企业在8月1日起开始的全国范围CCC认证执法中,受到本可以避免的损失。

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链接

    更多有关3C认证内容请访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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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最大称量≤30公斤
的计价秤”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
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意见

中衡协[2003] 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最近就一些认证机构或认证代理机构以“最大称量≤30公斤的计价秤”是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产品为由,要求为企业产品做3C认证,我协会陆续收到部分会员单位来电,反映3C认证与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所经过的检定程序重复,要求协会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反映企业的要求和实际困难。

    经查阅,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第60号公告《〈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其325种产品中序号为48的产品为:最大称量≤30公斤的计价秤。
    几家认证机构均将“最大称量≤30公斤的计价秤”归入质检总局、认监委公告第33号《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第九类(信息技术设备)的最后一种产品(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
    经查,《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21:2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电磁兼容))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电子计价器、有计价功能的集成电路IC卡读写器、点钞机。检测项目:电源端子传导骚扰、辐射骚扰。

    我们认为:
    第一,计价秤等衡器产品一直是国家重点管理的法制计量器具,每种产品只有依照计量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才准许制造、销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衡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和相关的检定规程(例如: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等法规为保证计价秤等衡器产品的质量,对生产规模、生产设施、检测设备、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出厂检定、使用检定、年度检定及产品的抗干扰性能、安全性能等做了严格的规定。应该说衡器产品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所经过的检定,已经涵盖了CNCA—01C—021:2001中规定的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的认证模式,不应再重复这些认证过程,加重企业负担。如果确需对计价秤增加CNCA—01C—021:2001中规定的电源端子传导骚扰、辐射骚扰检测项目,也应将其合并到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中。
    第二,国家认监委副主任刘卓慧最近讲话强调:“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兑现入世承诺,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新的认证认可管理体制的重大举措。”应该说,计价秤等衡器产品的有关标准和检定规程已经是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的,例如,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就是等效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76号国际建议(OIML R76)“非自动衡器”制定的,在OIML R76中,并没有对计价秤等非自动衡器要求电源端子传导骚扰、辐射骚扰检测。作为发展中国家,提出比发达国家更高的检测要求,对企业的发展是否有利,值得探讨。
    第三,“计价秤”就是一般菜市场和食品店等常用的用于称量商品重量的秤,附加上输入商品单价,计算出金额的功能即称为计价秤,其主要功能是称重,将其归入信息技术设备,缺乏根据。
    第四,CNCA—01C—021:2001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电子计价器、有计价功能的集成电路IC卡读写器、点钞机。我们理解电子计价器主要应指类似出租车计价器的产品,主要功能是计价,是与计价秤性质完全不同的产品,只因为同有计价二字,就将计价秤归入电子计价器是没有说服力的。后两种产品更与计价秤无关。

    现在距8月1日只有一个月的时间,我们恳请就以上意见尽快给我们一个书面的答复,以免衡器生产企业犹豫不决,在8月1日后受处罚,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复!

中国衡器协会
2003年6月30日

抄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全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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