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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衡器协会第七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关于会员会费标准的决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 95号文《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中国衡器协会秘书处提出了修订中国衡器协会会费标准的提案,提请中国衡器协会于11月1日-2日在上海市召开的七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会员代表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提案获得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审议通过。新会费标准由表决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现将修订后的会费标准通告如下:
会员单位 1500元/年 理事单位 25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3500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 10000元/年
中国衡器协会第七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2003年11月2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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