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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理事会二次会议关于“中国衡器协会与媒体单位合作的有关规定”的决议
2003年10月30日中国衡器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举行第二次会议,会议做出了“中国衡器协会与媒体单位合作的有关规定”的决议:今后原则上不授权中国衡器协会秘书处与媒体单位签署宣传、推荐企业等的合作协议,确有必要签署时,须经协会秘书处提请理事会讨论决定。
中国衡器协会第七届理事会 2003年10月30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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