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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4日经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通过) 1. 为了使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序、有效、公正、透明地开展工作,更好地为中国衡器行业服务,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2. 中国衡器协会为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简称标委会)主任委员单位;蓝星沈阳轻工机械设计研究所为标委会秘书处挂靠单位。 3. 标委会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标委会秘书处作为标委会的办事机构,执行标委会做出的决议。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4. 凡以标委会名义印发的公文均需加盖标委会的印章,加盖标委会印章须经过主任委员批准。 5. 秘书处负责起草标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秘书处工作计划,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阅后提交标委会讨论通过生效,秘书处按计划开展工作。 6.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确定格式、术语无误后,经秘书长签字送主任委员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以会议审查、也可以函审)。审查通过后,由秘书处按规定履行上报手续。 7.标委会经费管理 8. 标委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规模、费用预算均应有事先计划,经过主任委员批准后实施。 9. 本工作条例经标委会三分之二委员代表签字通过后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中如需补充与修订时,需召开标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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