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第七届中国衡器协会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中衡协[2008] 6号
有关单位:
中国衡器协会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在中国衡器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由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组成。专委会为推动中国衡器工业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衡器产品质量,促进中国衡器工业的发展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第六届专委会于2004年6月11日在江苏省连云港成立,四年以来,近七十名六届委员在专委会的领导下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为行业技术进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年来,随着时间的变化,有些委员单位和委员情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为了适应行业的迅速发展,更有效地组织专委会的工作,委员的数量和部分委员单位均需要进行调整。经过研究决定,现在开始筹备组建第七届专委会,并拟于2008年4月21日在青岛召开中国国际衡器展览会期间举行第七届中国衡器协会技术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
新一届专委会委员的申报工作定于2008年3月10日开始,委员聘用采取“单位推荐,多方协商,统一研究、协会批准”的原则。
请各有关单位抓紧研究,根据《第七届中国衡器协会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附件1)中的委员条件推荐本单位专委会委员人选,并请嘱被推荐人填写专委会委员申报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3月31日前寄送到协会,待研究批准后另行通知。
附件:1、第七届中国衡器协会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2、第七届中国衡器协会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申报表
中国衡器协会
2008年2月25日
附件1 第七届中国衡器协会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衡器协会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组织:专委会是在中国衡器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是由行业内外具有一定造诣的相关专家、学者、技术工作者组成的技术咨询服务组织。
第三条 专委会宗旨:推动中国衡器工业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衡器产品质量,促进中国衡器工业的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专委会的工作任务:
(一) 整合衡器行业内外的技术资源,集中集体智慧,积极推进衡器技术进步;
(二) 开展行业、地区技术发展调查研究,探讨衡器行业的科技发展战略,提出关于行业科技进步方针政策的建议;对行业发展中的共性问题,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
(三) 参与制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衡器技术标准的制修订与推广工作,参与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的论证与评估工作;
(四) 为提高衡器技术水平和改进产品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企业提供产品开发、技术管 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介绍与推广国内外衡器科技成果和先进应用技术;
(六)
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等活动,编辑、出版全国称重技术论文集,推介与评选国内外先进科技论文,促进科技成果向工业产品的转化,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第三章 委 员
第五条 委员条件:
(一) 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积极维护协会组织及广大会员的利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是本企业的技术开发带头人、工艺负责人或衡器维修调试能手,有较丰富的技术岗位实践经验和相当的技术成就,在企业内享有较高的技术威望,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三) 在衡器行业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造诣,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本人愿意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有奉献精神;
(四)
身体健康,能够积极参加且有时间保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活动;
(五)
遵守《中国衡器协会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专委会的有关规定,响应并支持专委会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产生办法
(一) 采取“单位推荐、多方协商、统一研究、协会批准”的原则。新一届专委会产生后,由中国衡器协会向委员单位发函确认并向委员颁发证书。
(二) 原则上一个单位推荐一名委员。
第七条 委员的权利:
(一) 委员代表单位参加专委会内部组织的活动;
(二)
委员经授权,对外的咨询服务可使用专委会的名义;
(三)
享用专委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等资料,允许在不违反知识产权的情况下部分引用资料内容;
(四)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
对专委会的工作有指导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优先在协会刊物和论文集上为委员刊发技术或管理论文。
(七) 有退出专委会的权利。
第八条 委员的义务:
(一) 遵守工作条例,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二)
关心并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工作,执行专委会的决议,接受并积极完成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三)
在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的前提下,主动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信息。每年至少提供一篇或技术创新、或工艺创新、或管理创新方面的文章,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积极为推动衡器行业科技进步服务;
(四)
模范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的有关技术、工艺文件等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泄露;
(五) 委员单位应按规定交纳“专委会专用基金”。
第四章 办事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衡器协会,协会设专人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多方协商后,中国衡器协会办公会研究提出建议选举人员名单,经专委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委会可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 建立“专委会专用基金”,由各委员单位按1000元/人·年度的标准交纳;
(二) 委员单位或会员赞助;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与使用
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中国衡器协会技术专家专委会专用基金缴纳及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用于开展专委会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七届专委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衡器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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