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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征收办法》)。

    《征收办法》明确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同时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征收办法》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应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征收办法》规定,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征收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四种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其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其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其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依据上述原则,《征收办法》规定了不同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其中,农、林、牧、渔业为3%~10%,制造业为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4%~15%,交通运输业为7%~15%,建筑业为8%~20%。

(摘自《中国工业报》200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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