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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衡器协会轨道衡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6年11月1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衡器协会轨道衡专业委员会(简称轨道衡专委会)。
    第二条  组织:轨道衡专委会是中国衡器协会的分支机构,按照协会的章程开展活动,接受中国衡器协会的领导和管理。其成员单位必须是中国衡器协会的会员,是由生产轨道衡产品的企业、专业检测机构和产品主要使用单位以及具有较高造诣的轨道衡技术专家、学者组成的专业技术服务组织。
    第三条轨道衡专委会宗旨:倡导行业自律,推动中国轨道衡产品技术进步,促进中国衡器工业的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开展行业、市场与技术发展调查研究,制定轨道衡行业发展战略;提出关于轨道衡法制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对生产和应用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
    第五条  受政府委托参与制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及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的论证与评估工作;参与标准和规程的制修订工作。
    第六条  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技术培训与标准、规程宣贯学习。
    第七条  积极维护委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产品开发、技术管理、使用维修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委员条件
    (一)是中国衡器协会的会员。
    (二)生产轨道衡的企业必须具有“制造计量器具产品许可证”;检测机构应是国家政府部门授权的检测单位;检测机构和用户应在轨道衡专业领域中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企业、行业内享有一定的威望。
    (三)具有较高造诣的轨道衡技术专家、学者。

    第九条  产生办法
    采取“自愿申请、多方协商、协会审批”的原则。轨道衡检测机构由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推荐;轨道衡专委会组成后,由中国衡器协会向委员单位发函确认。

    第十条  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轨道衡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用轨道衡专委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等资料;在协会刊物及中国衡器网上发表会员单位技术或管理方面的文章,积极宣传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介绍先进的管理和检测方法。
    (二)对轨道衡专委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提出退出轨道衡专委会。

    第十一条  委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轨道衡专委会工作条例,执行轨道衡专委会的决议。
    (二)接受轨道衡专委会委托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加轨道衡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轨道衡专委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涉及企业秘密的除外);积极提供有关技术、工艺、管理、检测、使用方面的文章,参与论文评选活动。
    (四)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的有关技术、工艺文件等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泄露。
    (五)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轨道衡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办事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  中国衡器协会设专人负责轨道衡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轨道衡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中国衡器协会派员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人选由中国衡器协会秘书处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名,经轨道衡专委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届任期为四年(在中国衡器协会换届后的一年内进行换届)。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轨道衡专委会可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各单位应按照中国衡器协会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中国衡器协会根据轨道衡专委会实际工作需要,按约定比例分配给轨道衡专委会使用。
    (二)委员单位或会员单位的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本专委会经费具体使用范围:
    本专委会会议费用;
    为本行业服务费用;
    本专委会办事机构办公费用;
    与本专委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轨道衡专委会全体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国衡器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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