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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衡器协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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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003年7月1日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协会的组成和性质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入会程序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覆行下列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特殊情况,在不允许召开集中会议的前提下,经过上级领导单位批准,可以采用书面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贯彻大会决议和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的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其它形式召开。必要时也可以同协会理事会同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均为四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协会全面工作。本协会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其使用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借用、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或书面提交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7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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