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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器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录

(更新日期:2022年9月)

衡器国家标准主要由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制定

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7)简介及第六届委员名单

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147号  邮编:250002
委员兼秘书长:范韶辰
电话:0531-82569067, 13964053318
传真:0531-82971352
Email: fansc@jinzhong.com.cn
网站:www.qghqbwh.com


 衡器产品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目录

(更新日期:2018年3月8日)

衡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主要由全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归口制定

全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MTC10)委员名单

全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 邮编:250014
秘书长:鲁新光
电话/传真:0531-82603654
Email: wmtc09@163.com


关于衡器产品国家标准、检定规程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

一、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简介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 Organisation Internationale de Métrologie Légale(OIML)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政府间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各成员国的国家计量部门或有关组织所采用的计量规程和计量管理。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主要出版物有:
  ——国际建议(OIML R),它是计量规程的样板,通常它规定了有关的测量仪器所必需的计量特征,也规定了检验它们是否合格所需的方法和设备。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成员国应尽可能地执行这些建议。
  ——国际文件(OIML D),它是一种资料性质的文件,旨在帮助和改进计量部门的工作。
  ——国际导则(OIML G),它也是一种资料性质的文件,旨在给出法制计量要求应用的指导。
  ——国际基本出版物(OIML B),它也是一种资料性质的文件,旨在定义各种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结构和系统的操作规则。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建议、文件和导则的草案是由各成员国组成的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提出,某些国际间的和地区性的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也可参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与某些机构,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及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之间建立了合作协议,旨在避免矛盾的要求。因此,测量仪器的生产商和用户、实验室等可同时应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出版物和其它机构的出版物。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导则以及基本出版物用英文(E)及翻译成用法文(F)出版,定期加以修改。此外,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出版或参与出版《专用名词》(OIML V)与法制计量学专家委员会定期报告(OIML E)。专家报告旨在提供信息和建议。并且仅代表作者的观点,不参与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也不参与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因此,他们并不代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意见。
  所有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建议均由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发布与出版。BIML通讯方式如下:
  地址:11, rue Turgot–75009 巴黎–法国;电话: 33 (0)1 48 78 12 82
  电子邮件: biml@oiml.org   网址: www.oiml.org


二、衡器产品的国际建议有哪些?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对衡器的国际建议有八个,由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质量技术委员会(TC9)和其下设的非自动衡器分技术委员会(SC1)、自动衡器分技术委员会(SC2)起草,还有质量密度分技术委员会(SC3)起草有关质量密度方面的国际建议。

  (1)非自动衡器

  非自动衡器有一个国际建议,即R76《非自动衡器》(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非自动衡器TC9/SC1秘书处设在法国、德国。


  (2)自动衡器

  自动衡器有六个国际建议:
  OIML-R50《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Continuous totalizing 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s (belt weighers))
  OIML-R51《自动分检衡器》(Automatic catchweighing instruments)
  OIML-R61《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Automatic gravimetric filling instruments)
  OIML-R106《自动轨道衡器》(Automatic rail-weighbridges)
  OIML-R107《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累计料斗秤)》(Discontinuous totalizing 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s (totalizing hopper weighers))
  OIML-R134《动态公路车辆称重和测量轴载自动衡器》(Automatic instruments for weighing road vehicles in motion and measuring axle loads)
  自动衡器TC9/SC2秘书处设在英国。


  (3)称重传感器

  称重传感器有一个国际建议是R60《称重传感器》(Load cells)由TC9的有关工作组起草,秘书处设在美国。


三、与衡器相关的国际文件和国际建议有哪些?

  (1)计量器具环境要求

  国际文件:OIML D11国际文件原来名为《电子测量仪器通用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electronic measuring instruments)由芬兰负责起草,是2004年正式出版物。2012年改名为《计量器具环境要求》 (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for measuring instruments)。现在实施的有效版本是2013年版。


  (2)软件控制计量器具通用要求

  国际文件:OIML D31国际文件《软件控制计量器具通用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software controlled measuring instruments)由丹麦与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联合起草,是2008年的正式出版物。


  (3)砝码

  砝码有一个国际建议是R111国际建议《E1, E2, F1, F2, M1, M1-2, M2, M2-3 和 M3等级砝码》(Weights of classes E1, E2, F1, F2, M1, M1-2, M2, M2-3 and M3)是2004年的正式出版物,由TC9/SC3工作组起草。


四、如何理解衡器产品标准、规程与型式评价大纲之间的关系?

  (1)我国衡器产品标准的现状

  由于衡器产品属于计量器具,而大部分衡器产品在我国属于法制计量的范畴,必须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因此作为衡器产品的标准在计量特性要求、测量方法上应尽量满足上述各类衡器的国际建议的要求。
  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中指出“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同时指出“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在该文件的附件中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也列入了采用国际标准的范畴。ISO公布的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名单可在 http://www.wssn.net./WSSSN/index.html 查阅。
  由于在国际上衡器没有对应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产品标准,因此我国衡器产品在标准的制订中,唯一可依据的就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各类国际建议。而需要说明的是,国际建议(OIML R)是关于衡器检定规程的建议,相当于我国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而非衡器产品的标准。与衡器的国际建议(OIML R)等同的内容能否替代衡器的产品标准呢?
  如何理解产品标准与国际建议的关系是目前摆在我国衡器行业中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衡器产品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与推荐性国家标准(GB/T)。凡涉及到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我们所说的衡器产品推荐性国家标准(GB/T)一旦被采用,则对于企业来说是必须执行起来不打折扣的。
  目前我国的衡器产品中还分别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一般情况下,一种产品有了国家标准,可以不要再另行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但是如果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标准,则可以另行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原则上企业标准应高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2)我国衡器产品检定规程(JJG)与型式评价大纲(JJF)的现状

  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规定,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秤”,必须实行强制检定。在我国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明确规定了各类非自动、自动衡器包括称重传感器、称重仪表属于依法管理的范围。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和“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三个目录进行合并。
  1)衡器产品检定规程(JJG)
  在我国2010年以前,大部分衡器产品的检定规程既包含了衡器产品常规检定的内容,也包含了型式评价(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内容。但在2010年JJF 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导则》中明确规定,在“5.11计量器具控制”中取消了原规则中有关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内容,并加注说明:今后“规程将不再涉及型式评价的内容”。型式评价的“有关内容应按JJF 1015-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和JJF 1016-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的要求独立编写相应的技术规范”。最近凡开始修订的规程均要求将规程中涉及型式评价的内容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型式评定大纲的制订。
  目前我国衡器产品的检定规程中的检定内容与该产品国家标准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
  2)衡器产品型式评价大纲(JJF)
  根据JJF 1016-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的规定,衡器产品的型式评价大纲(JJF)属于技术规范,是衡器产品型式评价的依据。在我国依法管理的衡器产品必须进行型式评价,在衡器产品获得型式批准后,发放衡器制造许可证。
  型式评价是在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进行的,而型式批准及发放衡器制造许可证是由国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放的。
  目前我国衡器产品正在制定的相关型式评价大纲中的定型鉴定要求与该产品国家标准的计量技术要求应该是保持一致的。


  (3)标准与规程或型式评价大纲的关系

  1)标准和规程(或型式评价大纲)的作用
  衡器产品标准的作用是:组织生产的依据、贸易(交货)的依据、仲裁的依据和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其中后两项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规程(或型式评价大纲)中。衡器标准是指导企业生产与检验的,规程(或型式评价大纲)是指导依法管理检定的。
  2)标准和规程(或型式评价大纲)的顺序
  对于一种衡器新产品的诞生并进入市场,应该先有衡器的产品标准,才能有衡器的检定规程(或型式评价大纲),制订的先后顺序不能颠倒;
  3)衡器产品标准的结构与编制要点
  在标准技术要求的制订中,应考虑到标准执行的普遍性与先进性兼顾的原则,即衡器产品技术要求应该符合3-3-3原则。对于现有的产品应该起码有1/3的企业能够通过,还有1/3的企业只要在非主要项目中稍作改进即可通过,剩下1/3的企业如果不努力可能淘汰。


  (4)如何区分衡器产品标准、检定规程、型式评价大纲与国际建议

  衡器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应该是产品标准的重中之重。从指导生产的角度来衡量,衡器产品标准与检定规程(或型式评价大纲)内容最大的不同,应是标准的技术要求要写出特点。例如:针对具体的衡器产品来讲,在技术要求中应有性能甚至结构特征的描述,产品在制作过程中分别需要引用的一些基础通用技术要求的行业或国家标准有《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切削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装配通用技术条件》、《涂漆通用技术条件》、《电子设备机柜通用技术条件》、《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等。还有根据产品特点的一些具体的制作技术要求、装配技术要求、辅助设备、操作安全性、安装技术要求等。这些基础标准中特别是机械安全的标准直接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的内容。
  在衡器产品规程或型评大纲中,法制管理、计量要求、检定方法及条件是重点。法制管理要求包括计量单位、法制标志、防欺骗的防护措施等。计量要求主要指计量性能测试;通用技术要求主要指外观、最基本的功能要求、环境气候适应性要求、还有对于衡器来说最为主要的稳定性要求。在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法和条件中要突出的是试验目的、试验条件、试验设备、试验程序、数据处理、合格判据等内容。
  目前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各类国际建议主要体现了衡器产品的法制管理与计量要求和检定方法及条件的内容,这些内容是产品的规程或型评大纲的内容,不是某一类产品的国际标准。真正意义上的产品国际标准应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的有关产品标准,因为上述两个组织制定的标准是能够体现指导生产、检验、安全、甚至包装运输和储存的技术要求。如果缺少上述这些要求,就不能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各类国际建议作为等同采用的国际标准。
  此问题必须引起我国相关的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的高度重视。


五、我国的衡器产品标准、规程采用国际建议以及国际建议最新进展

  (一)通用标准与规范

  适用于衡器产品的通用标准有:
  GB 14249.1-1993《电子衡器安全要求》(此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于迟迟没有人承担修订任务,已经超出修订年限被国标委取消。但是此标准是作为电子衡器的基础标准,正在征招修订人员继续进行修订。)
  GB/T 14250-2008《衡器术语》
  GB/T 26389-2011《衡器产品型号编制办法》
  GB 14249.2-1993《电子衡器通用技术条件》(由于已经制定了GB/T23111《非自动衡器》标准替代,所以将此标准作废)
  JJF 1181-2007 《衡器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

  (二)产品标准与规范

  根据国家标准GB/T 20000.2-2009《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中的规定,采用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有3种:“等同(IDT)”、“修改(MOD)”或“非等效(NEQ)”采用。
  “等同(IDT)” 采用国际标准:应使产品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相同,仅存在最小限度的编辑性修改。
  “修改(MOD)”采用国际标准:可以有技术性差异,并且这些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被清楚地说明;或文本结构变化,但同时有清楚地比较。
  “非等效(NEQ)”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不同,同时这种差异在国家标准中没有被清楚地说明。在国家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款的情况。“非等效(NEQ)”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的范畴。
  目前我国的衡器产品标准、规程在采用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绝大多数属于“等同(IDT)”或“修改(MOD)” 采用,个别标准属于“非等效(NEQ)”采用。

  (1)非自动衡器

  国际建议:OIML R76《非自动衡器》由法国、德国负责起草。R76国际建议R76-1是2006年的正式版本,R76-2是2007年的正式版本。

      非自行指示天平(机械天平)
  非自动天平   精密电子天平    
    自行指示天平      
非自动衡器       分析天平    
    非自行指示秤(主要指机械衡器)
  非自动秤   模拟指示秤 电子案秤(计价)
      自行指示秤   电子台秤(计价)
          数字指示秤 电子吊秤
              固定式电子秤
              数字指示轨道衡

  非自动衡器还包括:自助衡器、移动式衡器(垃圾秤、病床秤、货物托盘秤、叉车秤、轮椅秤)、便携式公路车辆衡器(便携式整体承载器、组合式非自动轴载荷承载器)、分等衡器(邮政秤、垃圾秤)等。

  产品标准(国标):
   GB/T 335-2002《非自行指示秤》
   GB/T 7722-2020《电子台案秤》
   GB/T 7723-2017《固定式电子衡器》
   GB/T 7724-2008《电子称重仪表》(正在进行修订)
   GB/T 23111-2008《非自动衡器》(OIML R76 :2006, IDT)
   GB/T 11883-2017《电子吊秤通用技术规范》
   GB/T 11884-2008《弹簧度盘秤》
   GB/T 15561-2008《静态电子轨道衡》(正在组织人员修订)
   GB/T 25107-2010《机械天平》
   GB/T 26497-2011《电子天平》
   GB/T 30105-2013《超大质量无基坑不断轨静态称重装置》

  产品标准(行标):
   QB/T 2065-1994《人体秤》
   QB/T 2087-2016 《架盘天平》
   QB/T 1076-2003 《非自行指示轨道衡》

  检定规程:
   JJG 13-2016《模拟指示秤》
   JJG 14-2016《非自行指示秤》
   JJG 17-2016《杆秤》
   JJG 46-2004《扭力天平》
   JJG 98-2006《机械天平》
   JJG 142-2002《非自行指示轨道衡》
   JJG 156-2016《架盘天平》
   JJG 171-2016《液体相对密度天平检定规程》
   JJG 444-2005《标准轨道衡》
   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
   JJG 555-1996《非自动衡器通用检定规程》
   JJG 567-2012《轨道衡检衡车》
   JJG 658-2010《烘干法水分测定仪检定规程》
   JJG 781-2019《数字指示轨道衡》
   JJG 815-1993《电子采血秤》(已经通过审批,正在报批中)
   JJG 1036-2008《电子天平》
   JJG 1118-2015《电子汽车衡(衡器载荷测量仪法)》
   JJG 1119-2015《衡器载荷测量仪》
   JJG 1130-2016《托盘扭力天平检定规程》
   JJG 649-2016《数字称重显示器(称重指示器)》

  技术规范:
   JJF 1025-1991《机械秤改装规范》
   JJF 1333-2012《数字指示轨道衡型式评价大纲》
   JJF 1336-2012《非自行指示秤型式评价大纲》
   JJF 1355-2012《模拟指示秤型式评价大纲》
   JJF 1359-2012《自动轨道衡(动态称量轨道衡)型试评价大纲》
   JJF 1365-2012《数字指示秤软件可信度测评方法》
   JJF 1367-2012《烘干法水分测定仪型式评价大纲》
   JJF 1624-2017《数字称重显示器(称重指示器)型式评价大纲》


  (2)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

  国际建议:OIML R50《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由英国负责起草。R50国际建议是1997年的正式版本。OIML R50-1(第四草案稿4CD-2011年) 、OIML R50-3(第二草案稿2CD-2013年)。2014年被正式批准,按照中国企业提出的要求,增加了0.2级的准确度等级。
  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包括:单速皮带秤、变速或多速皮带秤。
  我国将诸如对散状物料进行连续称量的一些自动衡器也划归入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如:定量皮带秤、失重式给料秤、螺旋秤、转子秤、科里奥利定量给料秤等。

  产品标准(国标):
   GB/T 7721-2017《电子皮带秤》
   GB/T 28017-2011 《耐压式计量给煤机》
   GB/T 31890-2015《电子螺旋秤》
   GB/T 35593-2017《滑槽秤》

  产品标准(行标):
   QB/T 4770-2014《科里奥利粉料定量给料秤》
   QB/T 5046-2017《定量皮带秤》

  检定规程:
   JJG 195-2019《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
   JJG 811-1993《核子皮带秤》(正在修订,修订以后改为“校准规范”)


  (3)自动分检衡器

  国际建议:OIML R51《自动分检衡器》由英国负责起草。R51-1(2010),R51-2(2006)国际建议正式版本。

  产品标准(国标):
   GB/T 27739-2011《自动分检衡器》(OIML R51:2010,MOD)
   GB/T 31704-2015《装载机电子秤》

  检定规程:暂无。随着我国定量包装商品“C”标志的推行,自动分检衡器的生产和应用在近几年中有着飞快的发展,我国的产品型式评价大纲和计量检定规程也在制定中。
  由于R51《自动分检衡器》国际建议包含:检重秤、贴标秤、计价贴标秤、车载式衡器、车辆组合衡器等系列产品。装载机电子秤、门座(桥架)起重机电子秤,属于车辆组合衡器一类产品。
   JJG 1123-2016《装载机电子秤》
   JJG(铁路)195-2007《铁路用轮式装载机装载量检测仪》
   JJG 1124-2016《门座(桥架)起重机动态电子秤》


  (4)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

  国际建议:OIML R61《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由英国负责起草。R61-1,-2国际建议是2004年的正式版本,2017版即将发布。
  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包括:组合(选择组合)衡器、累加衡器、减量衡器、定量包装秤、定量灌装秤、配料衡器等。

  产品标准(国标):
   GB/T 27738-2011《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OIML R61:2004,MOD)
   GB/T 35449-2017《自动定量装车系统》

  产品标准(地方):DB37/T 995-2008《混凝土配料秤》

  检定规程:
   JJG 564-2019《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
   JJG 1170-2019《自动装车系统》
   JJG 1171-2019《混凝土配料秤》


  (5)自动轨道衡

  国际建议:OIML R106《自动轨道衡》由英国负责起草。R106-1(2011)、R106-2(2012)正式出版,2013年法文版正式出版。
  自动轨道衡包括:整车自动轨道衡、轴组(转向架)自动轨道衡、轴自动轨道衡等。

  产品标准(国标):
   GB/T 11885-2015《自动轨道衡》(由原来的修改(MOD)采用国际建议改为非等效(NEQ)采用国际建议)
   GB/T 34850-2017《动态(矿用)轻轨衡》

  检定规程:JJG 234-2012《自动轨道衡》

  型式评价大纲:JJF 1359-2012《自动轨道衡(动态轨道衡)》

  技术规范:JJF1247-2010《动态(矿用)轻轨衡校准规范》


  (6)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

  国际建议:OIML R107《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累计料斗秤)》由英国负责起草。R107国际建议是2007年的正式版本。

  产品标准(国标):
   GB/T 28013-2011《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累计料斗秤)》(OIML R107:2007,MOD)

  检定规程:JJG 648-2017《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累计料斗秤)》

  型式评价大纲:正在制定


  (7)动态公路车辆称重和测量轴载自动衡器

  国际建议:OIML R134国际建议《动态公路车辆称重和测量轴载自动衡器》由英国负责起草。R134国际建议R134-1(2006),R134-2(2009)正式出版,法文版在2013正式出版。
  动态公路车辆称重和测量轴载自动衡器包括:整车称量、轴组称量、轴称量等。

  产品标准(国标):
   GB/T 21296.1-2020《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 第1部分:通用技术规范》( OIML R134-1: 2006, NEQ)
   GB/T 21296.2-2020《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 第2部分:整车式》
   GB/T 21296.3-2020《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 第3部分:轴重式》
   GB/T 21296.4-2020《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 第4部分:弯板式》
   GB/T 21296.5-2020《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 第5部分:石英晶体式》
   GB/T 21296.6-2020《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 第6部分:平板模块式》

  检定规程:JJG 907-2006《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正在进行修订,分为一个型式评价大纲和一个检定规程)

  技术规范:JJF 1212-2008《便携式动态轴重仪校准规范》


  (8)称重传感器

  国际建议:OIML R60国际建议《称重传感器》美国负责起草。目前我国正在使用的R60国际建议是2004年的正式版本。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已经出版了正式文本R60(2017E)。

  产品标准(国标): GB/T 7551-2008《称重传感器》(OIML R60::2000,MOD)

  产品标准(行标):QB/T 4929-2016《称重高温传感器》

  检定规程:JJG 669-2003《称重传感器》


  (9)砝码

  国际建议:OIML R111《E1, E2, F1, F2, M1, M1-2, M2, M2-3 和 M3等级砝码》,是2004年的正式出版物,由TC9/SC3工作组起草

  产品标准(国标): GB/T 4167-2011《砝码》

  检定规程:JJG 99-2006《砝码》


六、如何正确认识标准、规程或型评大纲编制及一些建议

  目前在中国衡器行业中,对衡器产品标准、规程或型评大纲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建议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存在一系列的误区,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一是标准与规程不分清;二是国际建议与标准、规程不分清;三是一味追求等同采用国际建议。我个人认为在我国衡器产品标准、规程或型评大纲的编制中应遵循的原则:产品标准以指导生产、验收、使用为主;同属于规程或型评大纲的OIML国际建议以法制管理的计量监督检定为主。希望我国衡器产品的标准、规程或型评大纲走良性发展的正确道路,建议在我国衡器行业“采标”一致性程度评定上除了“等同”、“修改”、“非等效”外,再增设“创新”等级,真正编制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标准,并积极参与甚至主导衡器产品相关的国际建议的制订,使我国衡器标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赶超世界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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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创作者和修订作者:
2013年10月,中国衡器协会高级顾问 陈日兴 撰写本文
2018年5月,中国衡器协会高级顾问 沈立人 对本文进行了全面修订
2021年2月,中国衡器协会高级顾问 沈立人 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陈日兴(1946年-),职称: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现为中国衡器协会高级顾问、全国衡器技术专家委员会顾问、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顾问、全国衡器职工技术教育委员会副主任、《衡器》杂志编委会副主任、国家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考评员、原全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顾问。研究领域:衡器产品研发与标准、计量技术。参加编纂《衡器实用技术手册》、《国家职业标准•衡器装配调试工》系列教材。

 

沈立人(1947年-),职称:高级工程师。现为中国衡器协会高级顾问、全国衡器技术专家委员会顾问、全国衡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现顾问、全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顾问。研究领域:衡器产品研发与产品标准、计量法规等。参加编纂《衡器实用技术手册》、《国家职业标准•衡器装配调试工》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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